重庆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4〕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重庆市科委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日常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成果,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于国内首创,比国外已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更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称“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是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含个人)或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并有所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同行业的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项目类: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软科学研究的方法属国内外首创,研究思路独特,有较大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软科学研究的方法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方法,研究思路独特,有重大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软科学研究的方法先进、科学,研究思路较独特,有一定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重庆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四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重庆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重庆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重庆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重庆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重庆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根据《奖励办法》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委员10至15人。主任委员由重庆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报重庆市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审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政策;
(三)研究、解决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根据《奖励办法》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25至30人。主任委员由重庆市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1年,每年度更新三分之一的成员。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重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对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分别或合并设立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其资格由奖励办公室认定。
第四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四十三条 申报与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合作奖申报书》(以下均简称申报书)以及《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重庆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
三、在重庆市科委委托的中介单位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取得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截止日期为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至31日(若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同时缴纳评审费,每项300元。
五、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相关的财务或生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六、应用技术成果报奖时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由使用单位出具可靠的证明材料。
七、软科学科技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由使用部门出具应用证明。
第四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能申报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能申报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六条 同一内容的科技成果已获国家科技奖励,原则上不能再申报。若对原成果有重大突破,或者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可再申报推荐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七条 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包括参加总课题的全部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有一定的水平和技术难度,并已成功地用于其它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在征得总项目单位的同意后亦可单独申报。若子项目仅适用于该总项目,不能单独申报。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程序,按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相关部门预审后推荐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受理。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基层申报单位报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预审后进行推荐。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其它完成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项目按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预审后进行推荐。对任何单方面申报的一律不予推荐。
三、中央或外地在渝单位,中外合资(作)和外资企业,按照单位所在地区或项目所属专业报区县(市)科委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或代管部门预审后进行推荐。
四、市级学术团体、民营科技企业单位完成的成果和个人完成的非职务成果,报挂靠单位所在区县(市)科委或行业归口部门预审后进行推荐。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分别由其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三)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资格,具备推荐条件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五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三)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得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得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科技突出贡献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2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科技突出贡献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五十三条 我市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市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四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五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五十七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八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市政府涉外职能部门、有关机构或驻外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十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会议审定。
(四)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五)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六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六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六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特别涉及候选人排名顺序的异议,应当依据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科技奖申报书的人员排名顺序为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作为弃权。
第六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十八条 异议自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由重庆市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七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
第七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得荣誉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主要完成人员和参研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其它对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含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科技奖励的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调节税。
第七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配应由获奖项目课题组填写奖金分配表,经单位审核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领取奖金。如系多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共同商定合理分配,第一完成单位应在奖金分配表上盖章。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奖金的分配方案有终审裁决权。
第七十四条 重庆市科技奖励的经费由重庆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每年报重庆市财政局核定并拨付。
第七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重庆市政府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市区县(市、自治县)科技奖励的实施细则,由区县(市、自治县)自行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一九九三年发布的重庆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