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2年河南省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2012年河南省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2012年是我省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关键一年。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通过调整结构实现节能减排,着力通过加快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着力抓好重点领域推进节能减排,着力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节能减排,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5%,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削减1.5%、3.5%和1.8%,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167.61万吨,为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一、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修订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完善能源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理顺部门能源统计报送渠道,建立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和第三产业能源统计制度,实行部门能源供应和消耗报表网上报送。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全面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建立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机制,定期发布各省辖市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晴雨表”。发布2011年度各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各地2011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分解下达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2012年度节能减排指标计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事管局、农业厅、畜牧局。
二、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控新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产业集聚区。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确保新上项目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总量减排挂钩机制,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所需排污总量必须从各地年度预支增量指标中支出,所有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网上核准。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重点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和低消耗、低排放项目建设用地。引导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形成规模效应和合理产业链。深入实施“小巨人”企业信贷培育计划,支持一批成长性突出、符合节能环保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发展。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全年淘汰落后钢铁产能290万吨、焦炭160万吨、铁合金3.3万吨、电石1.96万吨、电解铝17.9万吨、有色金属冶炼33.22万吨、水泥150万吨、平板玻璃160万重量箱、造纸134.7万吨、酒精8万吨、味精11.3万吨、制革155.5万标张、印染3.39亿米、化纤0.7万吨、铅酸电池16.79万千伏安,完成国家下达的小火电年度关停目标任务,全部拆除黄河滩区现存的585座砖瓦窑厂。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到960万吨标准煤。促进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三、推动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积极争取中央节能减排财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八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电力行业脱硝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形成18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减排8.6万吨、0.9万吨、3.9万吨、9万吨的能力。继续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将推广范围扩大至符合节能标准的家用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和家用热水器等,全年推广节能灯和半导体照明产品(LED)760只、1.6升及以下排量节能汽车5万辆、高效电机200万千瓦。在洛阳、登封等城市和全省公共机构开展提前淘汰白炽灯试点。在全省开展污染减排工程促进年活动,确保各项减排工程稳步推进,发挥减排效能。全面组织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推进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项目治理,2012年年底前完成义马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推进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建设和脱硝工程改造。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试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河南电监办。
四、促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科技需求,组织实施铝冶炼连铸连轧综合节能、焦炉煤气制烯氢、低热值褐煤提质、秸秆生产燃料乙醇、城市生活和餐厨垃圾及城市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一批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培育认定一批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一批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发布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发布的2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方案。推广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等新型保温结构体系,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机关和学校等提供节能减排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在节能减排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和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五、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实施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开展能源审计,加强节能技改,全年节能400万吨标准煤。组织实施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开展能效水平达标活动,建设一批能源管理中心。2012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7%。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开展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全年新增节能建筑3000万平方米以上。组织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全年改造400万平方米以上。2012年全省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分别同比下降2%和3%。继续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快营运客货车辆和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不停车收费系统、交通运输信息资源整合等重点工程建设。推进郑州、新乡、许昌、漯河、商丘等市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制定并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2012年年底前淘汰2002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运营汽油机动车和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运营柴油机动车和公务柴油机动车,强力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2012年全省客运、货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同比下降0.6%和1.2%。实施公共机构空调系统等节能减排改造。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能源审计试点工作。2012年全省公共机构单位综合能耗同比下降4%,其中教育、卫生系统下降5%。开展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工作。做好郑州、漯河、商丘等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12年全省商贸流通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3.4%。深入开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全年新增农村用户沼气10万户,建设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100处。制定实施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总量减排技术指导意见。组织开展2000家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继续开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以及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商务厅、农业厅、环保厅、畜牧局。
六、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制定实施“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编制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以产业集聚区、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为重点,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再制造试点,支持郑州、洛阳市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焦作市孟州市、洛阳一拖集团纳入国家再制造试点。以许昌、洛阳、焦作等市为重点,加快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漯河、周口、驻马店等市的农业生产大县(市)为重点,建设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探索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平顶山、鹤壁、焦作、禹州、栾川、灵宝等矿产资源丰富市、县(市)为重点,建设大宗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基地。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抓好农业清洁生产“双十”示范工程。在鹤壁、信阳市开展资源产出率统计试点,探索建立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
七、完善节能减排相关经济政策。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研究制定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研究提出促进农业源污染治理投入政策措施。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探索改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制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和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考核方案。实行绿色发电调度,促进已建成脱硝装置并正常投运的火电机组稳发、满发。研究开展节能量交易,完善发电权交易规则和机制。改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上网,确保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加强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和项目实施管理。逐步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选择部分重点行业开展排污权确认试点,选择工业新建项目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完善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八、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健全节能减排法规标准体系,修订《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快推进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立法。研究制定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开展畜禽养殖、辐射环境保护立法调研工作。公布实施纺织、冶金等高耗能行业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公布实施盐业碱业、发酵类制药、合成类制药3个行业和双洎河流域排放标准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完成蟒沁河、海河流域排放标准报批工作。加强节能减排日常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有关标准,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未落实节能产品强制性采购制度、虚报瞒报能源统计数据、未按要求运行减排设施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统计局、监察厅。
九、加强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省级节能监察能力和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能力建设。出台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市、县级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重点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加强基层单位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统计业务培训。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选择20个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工作,完善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河南)的管理平台。适时开展能源计量标杆示范单位评定工作。落实省节能监察办法,组织实施2012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组织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试点工作。选择2个重点高耗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完善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与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平台监测范围。通过认定的火电、水泥等企业要逐步安装综合利用在线监控装置。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列入国控、省控范围的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排污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其中火电机组、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要同时安装工况监控系统和排污超标预警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完善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和环境监控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质监局、编办。
十、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制定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十个节能减排宣传专项行动。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月、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开展节能知识进课堂、节能活动进校区和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形式多样的节能社会实践。在全省城市公交、出租车、客运和货运企业中组织开展驾驶员节能驾驶比武竞赛活动。在全省重点企业中组织开展以“比管理创新、比技术进步、比安全生产、降能耗、降排放”为主题的节能减排竞赛活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事管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电局、水利厅、环保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抓紧将年度节能减排指标计划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并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本地2012年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工作安排涉及的工作内容抓紧研究部署,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省环保厅要做好减排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节能减排各项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1.2012年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节能指标计划
2.2012年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总量控制指标
附件1
2012年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节能指标计划
地 区 |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指标计划(%) |
全 省 | 3﹒5 |
郑州市 | 3﹒65 |
巩义市 | 3﹒66 |
开封市 | 5 |
兰考县 | 3﹒5 |
洛阳市 | 3﹒7 |
平顶山市 | 4 |
汝州市 | 3﹒6 |
安阳市 | 3﹒57 |
滑 县 | 3﹒8 |
鹤壁市 | 3﹒3 |
新乡市 | 3﹒66 |
长垣县 | 4 |
焦作市 | 3﹒7 |
濮阳市 | 3﹒2 |
许昌市 | 3﹒2 |
漯河市 | 3﹒4 |
三门峡市 | 3﹒7 |
南阳市 | 3﹒41 |
邓州市 | 3﹒5 |
商丘市 | 3﹒5 |
永城市 | 3﹒5 |
信阳市 | 3﹒1 |
固始县 | 3﹒3 |
周口市 | 3﹒2 |
鹿邑县 | 3﹒2 |
驻马店市 | 5 |
新蔡县 | 3﹒3 |
济源市 | 3﹒6 |
附件2
2012年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