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税收政策 助力“双联”行动——省地税局解答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之一

发布日期:2012-05-18    浏览次数:4

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牧民还要不要缴纳农业特产税、牧业税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历史上,政府收缴农业税、农民缴纳农业税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历朝历代,只有过局部减轻包括农业税在内的税赋的举措,还从来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先例。因此,取消农业税,首先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施政理念。

  那么,在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之后,我省广大农牧民还要不要缴纳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省地税局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于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经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停征农业税。

  省地税局进一步解释说,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同时停征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牧业税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停征。

  从2006年起,我省农民已不再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省地税局补充说,有一点必须说明的是,取消的农业特产税中不包括烟叶一项。对此,我国另行制定办法。

农民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省地税局介绍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必须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但该条例同时明确,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该条例,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省地税局介绍说,从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省地税局表示,我省将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最高档,不但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有利于促进社会就业和再就业、鼓励自谋职业,还将进一步加快我省非公经济的发展,对促进我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意义重大。

  省地税局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意味着我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蔬菜范围。而各种蔬菜罐头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蔬菜范围。对于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需要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甘肃日报 记者卢吉平 杨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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