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8    浏览次数:4

甘政办发〔2012〕10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

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

 

  为帮助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解决医疗困难,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经2012年3月21日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患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并实行即时结算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目的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实行即时结算服务,是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决策的切实实践,是社会救助与扶贫攻坚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体现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基本精神,有利于减轻农村贫困家庭经济负担,解放家庭劳动生产力,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的。

  二、救助范围

  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具有本地户籍、年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临床可治愈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实行即时结算服务。

  三、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七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控制在2.5万元内。

  (二)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中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民政部规定的可治愈或临床疗效明显病种):救助控制在6万元内。

  (三)脑瘫儿童患者(在全省重度残疾儿童中选择可通过手术临床疗效明显的脑瘫儿童约1000人进行手术治疗):救助控制在1.2万元内。

  (四)临床疗效明显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患者(属民政部、卫生部规定的可治愈的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救助控制在8000元内。

  (五)妇女乳腺癌患者:救助控制在1.3万元内。

  (六)妇女宫颈癌患者:救助控制在1.5万元内。

  (七)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新纳入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为2000元。

  四、救助方式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确定有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院,作为对七种重特大疾病诊疗的省级诊疗医院;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确定两家有资质的医院作为本地七种重特大疾病诊疗的诊疗医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或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与诊疗

  医院签订七种重特大疾病诊疗协议。

  (一)按照就近诊疗的原则,重度精神病和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到所在地诊疗医院就诊,其余五种重特大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级诊疗医院就诊。凡经诊断需要治疗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村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共同出具的贫困户证明,到诊疗医院进行诊疗。医院核对上述证件后,必须进行必要的诊断、记录在案,实施诊疗不得收取押金。

  (二)患者在诊疗医院诊疗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民政部门两份,定点医院一份),由诊疗医院在接收诊疗之日,向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转报救助申请。

  (三)对需要转诊的重度精神病和老年性白内障患者,由已诊疗医院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转诊到上一级诊疗医院进行诊疗。

  (四)民政部门收到《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救助意见后反馈诊疗医院,同时抄送省卫生厅。诊疗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

  救助患者备案表》,与民政部门签署救助意见的《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共同作为结算依据。

  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规定比例报销(由卫生部门与诊疗医院直接协调结算报销部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未超过新农合定额补助标准和本意见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全额垫付;超过本意见规定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垫付标准内部分,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诊疗患者出院时自行支付,超出新农合定额补助标准的由各级诊疗医疗机构自付。

  (五)没有参加新农合的患者诊疗,只能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并按本意见规定救助标准及时给予救助。

  五、结算方式

  (一)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脑瘫儿童、五类重度精神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和老年性白内障7种农村重大疾病,在新农合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的限制。新农合直接报定额补助标准的70%,由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先实行垫付,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每月结算。

  (二)诊疗医院凭《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及相关票据,统计接受治疗人数、核算治疗费用,与新农合结算后,每月与民政部门核对核报垫付的救助费用。

  (三)民政部门及时与诊疗医院结算。省民政厅于当年6月底和11月底前与省级诊疗医院结算;各市州民政局与省级诊疗医院于当年5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将七种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申请上报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对救助结算资金进行统一审核后,按诊疗医院所在地将审核结果分别报省财政厅及下达各市州民政局。省财政厅依规定对用款计划审批后,将预算指标下达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省级诊疗医院,并办理年终结算,各市州民政部门依据省民政厅审核结果,通过当地财政部门从省级下达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及时予以支付。

  六、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生、扶贫、医院等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全力做好诊疗服务和救助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的审批、审核以及协调组织工作;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的意见,及时审核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诊疗医院的管理、监督、检查医院的诊疗过程,按新农合补助标准及时结算;扶贫部门配合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强化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和审计、专业评估机构等对患者诊疗进行抽样检查评估,视诊疗进展情况,公布患者康复的数量、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并通过低保信息、扶贫信息及患者诊疗病案,对患者个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一切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对诊疗医院自作主张诊疗的,一切责任由医院负责。凡发现经办人员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套取救助资金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主流媒体,以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介,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使连片特困地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七种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政策,确保患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合理、有效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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