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5-18    浏览次数: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发〔2012〕55号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进自治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实现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安全保障

  (一)充分认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高度重视和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使经济社会真正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坚持变化变革、务求实效,全力推进自治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当前,我区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矿产、石油、天然气等优势资源转换战略进程加快,煤电、煤化工等产业快速发展,水利、交通、电网、安居富民、住房保障、抗震防灾工程等重点基础项目密集开工建设,各类经济活动空前活跃,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新挑战。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推动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是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和加强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变化变革、务求实效,以铁的意志、铁的措施、铁的纪律、铁的手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放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加以推进,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定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促进本区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要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一步督促和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谎报瞒报事故要进行严厉问责。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监管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突出落实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打非治违工作的责任。

  (五)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履行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和班组安全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七)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坚持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任务, 强化对政府、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过程控制和监管考核。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过程监督。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及部门领导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八)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和干部评先选优、提拔重用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九)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适应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体系,加快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职业健康以及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方面,组织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要求,制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电力电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制定技术、管理等安全标准配套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激励约束、联合执法、责任保险、举报奖励等规章制度,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各类企业实行科学评估,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普查摸底、分类分级排队,有针对性地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挥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主力军作用,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

  (十一)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认真吸取教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备案、约谈、警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加大事故企业处罚力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增项目核准和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严格限制。

  四、创新监管模式,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二)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主要产煤地要落实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和经费,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快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班组建设,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提升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快煤炭产业结构升级方案的实施,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开展煤矿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在所有适合机械化开采的矿井实行机械化开采,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小煤矿机械化水平。

  (十三)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管理,严禁客运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运营。严格驾驶员资格准入,落实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管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整治超限、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重点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证农牧民群众出行安全。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工作。加强民航、铁路安全监管。

  (十四)加强消防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工业园区、高层和地下建筑、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等领域火灾隐患。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十五)严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科学规划石油、化工行业发展,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推动新建化工项目、风险大的化工企业和城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和地下石油、天然气等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加强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开展烟花爆竹“三超一改”专项治理,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机械化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做好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

  (十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实施金属非金属建设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加强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优势资源勘探、开采安全管理。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提升运输系统、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层开采等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非煤矿废弃井巷的管理。加强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落实尾矿库监控措施。

  (十七)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程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持续开展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推动城市供水、热力和城市公用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加强城市快速公交系统、城镇燃气、地下管网的施工作业和设施安全管理。加强水利、铁路、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保障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十八)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旅游安全信息公告发布和景区、景点、游乐项目容量控制制度。加强旅游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安全检查,清理整顿旅游客运市场。加强对探险、漂流、攀岩、高山滑雪等危险性大的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十九)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加强火电、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落实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推进“疆电外送”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施工过程防高处坠落和运行过程中防风、防沙等安全保障工作。加强调度管理,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建立完善大面积停电应急体系,提高电力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十)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积极推进冶金、机械、有色、轻工、建材、纺织、烟草和商贸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推动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工贸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制度。

  (二十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加强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以及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技术把关责任。推进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动态监管系统建设。

  (二十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管理。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大型建设项目气候条件评估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做好企业、学校、医院、旅游景点、车站、机场等重点区域,棉花仓库、储油储气罐区、面粉厂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和静电防御安全设施建设及定期检测工作。

  五、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二十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工业园区安全发展规划,在进行产业布局、重大经济技术决策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认真执行项目立项、土地和资源审批、安全生产等各项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

  (二十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增强预防事故主动性。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掌握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制度。企业要定期排查、及时治理各类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加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

  (二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整体达标。对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落实信贷、保险、担保、技改财政资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六)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协作机制,切实抓好热害、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治,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十七)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共安全隐患治理、执法条件改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进步的引导性投入,自治区每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地州市级在500万元以上、县级在100万元以上,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各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使用情况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专项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二十八)加强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科研专项资金投入,推进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快先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建立完善自治区及各地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加快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综合基地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改善安全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二十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把安全产业纳入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推动自治区安全产业园建设。制定自治区安全产业政策,重点发展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装备、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研发制造。支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企业搬迁等技术改造项目。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技术设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三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推动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预防和促进作用。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控制状况、发生事故情况与保费挂钩,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促进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和行业状况等因素,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落实机构人员编制、设施、装备和经费,确保按国家标准配备到位。重点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县市区要按照标准配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和人员,乡镇、街道要设立安全监管站,村委会、社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和监管装备建设,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条件。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及业务能力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依法监管水平。

  (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搭建科技研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安全培训、考评认证与咨询服务技术支撑平台。积极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建设,发展壮大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技术服务作用。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三十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重点推进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工作,落实编制、配齐人员。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富集、开采企业聚集区和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现代化、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救援乌鲁木齐基地、油气田救援南疆基地、新疆矿山救援基地建设。

  (三十四)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建立健全部门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集中指挥和信息调度,实现快速、准确、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核实登记社会资源情况,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自然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落实专项资金,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十五)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各类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

  (三十六)落实安全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值班和重要时段安全值守工作,做到领导干部在岗带班,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三十七)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建设,推动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形成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三十八)深入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文化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从安全观念、安全制度、安全环境、安全行为、安全诚信、培训教育等方面,明确安全文化创建内容,引导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创建活动,发挥安全文化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导向、激励、凝聚和规范作用,增强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规的安全意识,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发展。

  (三十九)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管理水平。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快重点产业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理工科高等院校要设置矿山、煤化工、石油化工、安全工程、职业健康等专业。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加快培训技能型人才。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

  (四十)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及时依法公开安全生产信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事故查处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维护和落实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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