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8    浏览次数:1

新经信环资[2012]2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落实项目承担单位节能减排指标任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 〔2007〕259号)相关规定,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决定对2007-2011自治区节能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查,对已完工并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项目进行验收。现通知如下:

  一、2007-2011年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已完工并达到预期节能目标的,应编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件1),由地级经信、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申请竣工验收。已竣工并列入《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名单的通知》(新经信环资[2010]601号)的项目不再重复报送。

  二、地级经信、财政部门要对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确定项目完工并投入生产运行后,核实项目可完成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于6月25日前完成对2007-2011年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未验收项目名单(附件2)的会总填报工作,连同申请文件及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三、未能按期完工及未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项目,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由地级经贸、财政部门核实后汇总相关情况一并报送。对2010年(含)以前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在2012年底前不能完工或不能完成节能目标责任的,自治区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当地财政部门要负责收回项目支持资金并上缴自治区财政;2011年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由当地经信、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如在2013年底前不能完工或不能完成节能目标责任的将收回项目支持资金。

  联系人:

  自治区经信委环资处   加  纳   0991-4523691

  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   蒋  硕   0991-2816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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