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规模9万吨/年停建矿井复建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2〕115号

发布日期:2012-05-21    浏览次数: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2年4月27日下发了《关于认真汲取铜仁市沿河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透水事故教训,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通知》(黔安〔2012〕4号),要求凡经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同意恢复建设的规模9万吨/年的矿井,立即停止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为切实组织开展好停建矿井的复建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黔安〔2012〕4号文件中责令停止建设的矿井。

  二、验收标准

  见附件1《停建矿井复建验收标准》和附件2《停建矿井复建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三、验收程序

  (一)煤矿恢复建设前,要按照本验收标准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要求等编制相应的整改实施方案,报县级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恢复建设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国土、工商、公安和供电等部门对停建矿井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恢复建设申请。

  (三)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国土、工商、公安和供电等部门,并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通过预验收的煤矿逐矿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的煤矿,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提出恢复建设申请。

  (四)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对各地上报的恢复建设煤矿进行审议,并由省能源局、省安监局等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煤矿进行抽查。停建矿井经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验收单位及人员责任

  验收严格执行“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验收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否则严肃处理。对因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验收人员必须深入煤矿井上、下,严格按验收标准对煤矿安全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足够的检查时间,确保检查质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下达执法文书。

  (二)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同意恢复建设的煤矿,必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诺严格按照设计和规定程序建设,只能从事与建设有关的工程,不得边建设边生产。如有非法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直至取缔关闭。

  (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停止火工品、限制供电等措施,履行好煤矿包保责任制,并切实发挥好驻矿安监员的作用,盯死看牢,不得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否则提请关闭。同时,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由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有整合主体资格的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兼并重组。

  (四)煤矿经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同意恢复建设后,方可进行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的修改,并按有关规定进入联合试运转审批、验收。

  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煤矿企业。

  附件:1、停建矿井复建验收标准

  2、停建矿井复建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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