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长金融奖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21    浏览次数:4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精神,我省近日出台《甘肃省省长金融奖奖励办法(试行)》。今后,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对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

  该《办法》规定,省长金融奖奖励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租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票据融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金融监管机构9类。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贷款增长率、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等指标进行评比,按得分奖励前10名;证券公司按照完成辅导并通过验收的省内拟上市企业户数、保荐上市的省内企业户数、再融资上市公司户数等指标评比奖励;保险业金融机构依照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和给付增加额、纳税额、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在甘投入项目资金等指标进行评比,按得分奖励前3至5名;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照融资期限一年以上且用于省内投资额度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办法》规定,受奖励的上市公司,主要是上市融资及再融资且用于省内投资的上市企业。其中,进入辅导期并通过验收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发上市企业则按照融资额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再融资上市公司也按照再融资额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债券票据融资企业,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且用于省内投资的,按融资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按担保额和放大倍数进行评比,奖励前三至五名。监管机构在考核评价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如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甘肃日报 记者杨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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