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认山西柳林黄河大桥及连接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晋凌能函〔2012〕2号)收悉。根据项目区域周边环境特征,该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环发〔2000〕1号)中的二级标准。
(二)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
(三)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水质标准。
(四)声环境质量现状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区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沥青搅拌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其相应限值要求。
(二)施工废水排放执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一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三)项目建成后道路红线外两侧35米内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其它区域执行1类标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按照固废类型鉴别结果相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有关要求。
三、国家规定的主要控制污染物和项目特征污染物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其它环境要素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