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渔业是我市海洋经济的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同时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对于保证我市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渔业”建设,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部分渔民盲目追逐经济效益,时常发生抗风航行、冒险出海、违规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渔船作业场所与商船通航路线交叉重叠,渔(商)船发生碰撞事故概率增加;老旧渔船海上生产仍占据较大比例,外来务工人员涉渔生产安全操作技能不高,渔船海上安全隐患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异常,海上灾难性极端天气频繁出现,进一步加大了海上从事捕捞、养殖及辅助生产船舶的安全管理难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扎实做好海上渔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海上渔船安全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实施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属地主管、行业监管和渔船主体责任落实。积极创新安全管理机制和手段,着力夯实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推进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生产经营者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县、乡、村、渔船“五级”管理体系,通过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创新,不断提高海上渔船安全管理组织化、社会化和信息化水平,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不突破控制指标,坚决杜绝重大以上海上渔船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海上渔船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自然灾害事故实现科学预防,保障我市渔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明确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执行海上渔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一票否决”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全市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做好海上渔船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及海上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区市县级政府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海上渔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要求。明确乡镇(街道)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强化经费保障,设置2名以上监督管理人员。
(三)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台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海上涉渔生产“三无”船舶,强化12米以下渔船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
(四)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渔船编队联组生产、隐患检查、大风预警召回、包保责任到船及违规渔船定期公示等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海上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渔船所有人(经营人)主要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渔船及船上人员安全全面负责。承担配置船用安全设施设备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和完善渔船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海上安全适航。负责渔船安全隐患自检自查和船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与从业人员签订雇佣劳动合同,办理雇主责任保险,提高海上生产风险化解能力。
(二)渔船船长主要责任:落实海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对渔船及船上人员安全直接负责。负责监督、检查船上安全设施设备工作状态,要求船员临水作业必须穿着救生衣。教育、督促全船船员遵守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安全驾驶、规范航行和值班了望制度,遵守国际国内有关航行规定和通航规则,组织海上应急自救、互救行动等。
(三)渔船生产从业人员主要责任: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履行持证上岗制度。遵守海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管理。渔船航行及生产过程中,佩戴安全防护设施,保证临水作业安全。
五、进一步加大海上渔船违规查处及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厉打击渔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渔船超载、违章搭客以及超风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等违规行为和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的,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的罚则上限严格处罚。对无证驾驶船舶的,或未随船携带出海证件的,除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外,公安边防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进一步追究责任。
(二)严格查处渔船安全事故主体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渔船事故调查处理。对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渔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严厉查处、追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主体责任。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除给予相关行政处罚外,要立案追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追究渔船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对事故防范有失职和渎职行为致使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地区及部门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意见》(大委发〔2012〕9号),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保障、认真实施,切实做好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