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新疆 » 农业厅 » 正文

关于举办2012年第一期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1    浏览次数: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号)精神,提高全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农业部定于2012年6月在新疆沙湾县三道沟村(全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举办第一期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邀请知名专家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民创业意识与理念等进行讲解,提高参训学员政策水平和创业能力。

  (二)邀请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传授和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参训学员从事农村工作以及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及现场考察新农村建设先进典型,促进参训学员互相学习,开阔眼界和思路,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信心。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2012年6月15-21日。15日报到,21日返程。

  培训地点:新疆沙湾县民政宾馆

  三、培训对象及名额

  全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本期培训10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培训师资

  培训师资由农业部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确定,汉语授课。

  五、培训证书

  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分配名额遴选学员,于6月10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参训学员报名回执(Excel电子版和纸质版)汇总后,分别报送沙湾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及新疆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二)为确保参训人员全程安全,方便培训基地统一管理,请各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从选调学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并在报名回执中注明。

  (三)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限火车硬卧及以下、公共汽车)、在培训基地的食宿费、培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请各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通知参训人员保存好所有交通凭证,严格按要求在培训基地报销,交通凭证不全或不正规的一律不予报销。

  (四)参训人员须能用汉语交流和写作。

  (五)请各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通知参训人员做好相关准备。一是参训学员报到时需带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2寸)两张。二是参训学员不得带随行人员。三是参训人员须对本职工作进行认真思考,做到带着问题参加培训。

  (六)联系方式:

  沙湾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联系人:李燕红(沙湾县农广校校长)

  杨  勇  电话:13519930107

  电话:0993-6011182(传真)  0993-6011841

  QQ:1073165050

  新疆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联系人:王金凤  韩璇

  联系电话:0991-2853103  0991-2855101(传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