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管理,确保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凡不可再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立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代为处置。其中年产生10吨以上的应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年产生10吨以下的可直接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也可委托具有危险废物收贮能力的单位进行收贮,并由收贮单位统一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产废单位对收贮、处置过程出现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后果。
二、利用有色金属冶炼废渣、无机氰化物废渣、含铬废渣、含铜废渣、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辅料生产水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建设配套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对利用的各类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2年6月底前未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与有色金属冶炼废渣、无机氰化物废渣、含铬废渣、含铜废渣、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相关的业务活动。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省外转移有色金属冶炼废渣、无机氰化物废渣、含铬废渣、含铜废渣、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至省内进行利用或处置。
三、对可再生危险废物,鼓励、支持产废单位通过科研攻关、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途径,循环利用资源、延长企业产业链、减少废物产生量,使危险废物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鼓励、支持社会各界通过资金、技术等形式,积极参与可再生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的开发和项目建设,逐步形成可再生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社会化、专业化运营,加快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凡产废单位在厂(场)区内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不发生危险废物异地转移的,可免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社会力量建设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优先办理危险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行政代处置、经营许可度、转移联单等制度,依法对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关闭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处置设施,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防止任何以利用为名的变相危险废物排放,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和利用。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