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52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05-21    浏览次数:3

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陕北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你们关注陕北生态环境问题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陕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量很大部分供给了我国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陕北当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植被破坏、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需要及时进行生态治理和恢复。近些年我厅也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恢复治理的相关政策,2007年,我省修订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编制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并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目前,我厅围绕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开展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是正在有序推进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企业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以及实施工作。组织相关技术单位编制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规范企业编制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二是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要求作生态恢复治理的专章,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矿区生态恢复治理。提高企业开展生态恢复治理的意识,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

  三是采取树立典型的办法,在榆林市率先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总结经验,在全省逐步推开。

  总之,感谢你们对于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推进该项工作继续深入有效的开展,也欢迎你们对我厅的工作给予更多的监督,提出更高的要求,使我们的工作更进一步。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李旭辉  电话:029-8729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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