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12〕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委
省商务厅 省卫生厅 省地税局 省质监局
省广电局 省物价局 省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加大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为契机,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加快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
(二)基本原则。低碳消费,源头减量。进一步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减少过度包装;加强节约环保宣传,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产生。综合利用,安全环保。坚持发展循环经济,因地制宜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积极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化应用。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注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设施共享,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投入,规范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行为并加强监管,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形成职责明确、产权清晰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其中贵阳市达到100%;余庆县、雷山县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中心城区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中心城区要尽快推进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工作;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贵阳市、遵义市中心城区达到50%;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一)促进源头减量。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工作。倡导节约消费,逐步形成节约环保的低碳消费模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强化生产者责任,发展绿色包装,鼓励包装物回收利用。积极引导净菜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逐步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逐步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倡导节约纸张等办公易耗品。积极引导金属、塑料、纸张等可再生利用资源回收利用。
(二)推进垃圾分类。因地制宜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和政策措施,鼓励建立以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主的垃圾分类体系。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建立依托末端处置方式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分类处置的全过程分类体系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垃圾分类。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逐步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逐步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水银温度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强化垃圾分类在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等各类创建活动中的作用。
(三)加强资源利用。各地要切实做好垃圾成分调查统计工作,并根据垃圾成分情况制定合适的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开展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垃圾衍生燃料、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垃圾焚烧发电、生物处理、建材利用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县城以上城市要加快废旧商品回收网点建设。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鼓励垃圾衍生燃料产品开发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贵阳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有关要求,抓紧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三、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规划引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十二五”期间全面建成县城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各地要结合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抓紧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城乡统筹、适度超前、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保障有力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
(三)选择适用技术。各地要在目前以卫生填埋为主的处理技术上,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处理技术,逐步减少原生垃圾直接填埋量。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经评估后可试点应用,待试点项目成功后方可推广使用。鼓励贵阳市开展垃圾焚烧发电、遵义市开展垃圾衍生燃料利用、贵定县开展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等试点项目建设,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在试点项目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垃圾衍生燃料、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建联产、生物处理、建材利用等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确保燃料、肥料、水泥、建材等产品质量安全,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产品中重金属含量。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四)加快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重点解决项目选址困难、拆迁困难等问题。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简化办事程序。加强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环保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提高运行水平。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切实改进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建设垃圾处理监控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岗位培训,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垃圾填埋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方案和日常作业制度,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尽可能缩小作业面,加强雨污分流管理,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烟尘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口恶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恶劣天气、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加快存量治理。各地要开展垃圾简易填埋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垃圾处理设施,要限期整改。优先开展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完善法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研究并落实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和配套单位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二)严格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4〕1号)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
(三)建立评价制度。加强对全省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坚决将不合格运营以及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四)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运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贯彻执行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质量标准、监管标准和综合考评办法,强化监管手段,加强运营质量监督和环境监测,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效率和监管水平。贯彻执行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口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拓宽投入渠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广泛筹集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支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融资渠道,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资金筹措方式,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活动。切实改善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建立激励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产业化和资源化的扶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和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减免税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贯彻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逐步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积极争取将各类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严格执行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和资金补贴机制。对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合格产品,研究制定推广应用政策。研究制定水泥厂、火电热电厂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差别化产业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研究制定对市容环卫部门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降低垃圾运输成本。
(三)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推行“按量收费、按类收费”制度,优先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垃圾收费中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超量加价、减量奖励”的计量收费奖惩机制,促进源头减量。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模式,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按照“保本微利,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四)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五)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与其他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垃圾综合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研究,特别是突破制约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瓶颈的新技术研究。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中渗滤液处理、填埋气收集利用、臭气控制、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存量垃圾治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应用,重点支持生活垃圾衍生燃料等资源化综合利用设备研发,鼓励各地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加快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垃圾处理监控系统,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六)实施人才计划。力争在省内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建设和培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贯彻执行国家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地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地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通报表扬;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监察等部门要对城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明确部门分工。省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垃圾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编制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审批和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教育厅负责在学校开展垃圾处理知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安排科研经费支持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工作。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垃圾处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出现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提出问责建议。省财政厅积极贯彻落实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财税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垃圾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技能认定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查办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国家制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对市容环卫部门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和认定工作。省农委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利用后的肥料登记初审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垃圾处理、节能环保方面的税收政策。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指导各地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三)加强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环境责任意识、行为规范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改善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面向中小学群体和广大群众宣传生活垃圾处理知识,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科普宣传,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