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的重大战略任务。我省地处云贵高原向东部丘陵区过渡地带,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多发、频发,具有隐蔽性强、突发性强和破坏性强的特点,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受极端气候频发、人类工程活动加剧等因素影响,我省地质灾害呈现多发态势,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统筹地质灾害防治与经济社会发展,把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改善和保障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不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千方百计避免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紧紧围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努力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我省重点地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详细调查评价工作,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加快推进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对其他隐患点,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三、认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到2013年,全面完成以县为单元的重点地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详细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建成全省地质灾害数据库,逐点制定防治措施,落实防治责任。对已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轻重缓急原则,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
(二)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动态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巡查信息,公布责任单位。对重点防治区域,要严格执行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地质灾害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四、不断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一)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数据传输、收集、分析工作制度,确保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在3年内投入运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二)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预报。充分运用远程自动化监测技术,逐步扩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范围,建成覆盖全省的远程实时监测和临灾预警预报系统。县级人民政府要配备人才、装备和技术,建立专业监测队伍,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三)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以乡(镇)、村干部和群众骨干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的水平,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纳入监测范围。对群测群防人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经常性的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处置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防灾避险预案,设立警示标志,划定疏散路线,规定预警信号,预设安置场所,开展防灾避险演练。
五、扎实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开采、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经评估论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二)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且难以治理,需组织群众搬迁避让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区内群众搬迁避让要坚持“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原则,并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小城镇建设和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三)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突发性的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气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安监、农委、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利设施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六、全面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一)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到2012年底,建成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并投入运行。到2015年,各市(州)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要建成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并投入运行。各地人民政府要为应急中心解决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地质灾害灾前预警、应急调查和临灾处置能力。
(二)建立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细化重大隐患点预防措施。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并完善多部门联合,反应灵敏、到位快速、处置得当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地质灾害易发区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增强实战、协调和配合能力。
(三)快速有序组织抢险救援。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七、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落实和完善法规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决定》,结合我省地质灾害形势和防治工作需要,加快制度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规政策保障。
(二)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适当提高省级补助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人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可靠、安全、高效。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构建社会各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新格局。
(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有利于地质灾害防治队伍专业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在编制、机构、人员、装备、物资、资金的配备上给予倾斜。进一步整合专业技术力量,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勘单位的作用,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业咨询服务体系。
(五)提升科技应用水平。依托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快推进我省地质灾害综合研究,形成符合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时空分布、地质灾害发生规律的理论体系,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生成、发展、发生模型,构建拥有关键技术支撑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建成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数据的多源传递,快速集成、分析和处理系统,搭建高科技支持的地质灾害决策指挥平台,大幅度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水平。
(六)加强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地质灾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各地要从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择技术骨干,送入高等院校脱产学习培训。鼓励和支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建立内部培训和技术交流制度,帮助技术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提高专业水平。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治理施工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性倾斜。
(七)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公众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通过培训班、宣传册、文艺汇演等形式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防治及应急救援指挥能力。
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组织领导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地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卫生、林业、旅游、文物、安监、气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