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47号)

发布日期:2012-05-23    浏览次数: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区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教育厅《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教育厅

  为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保护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增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近年来,全区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区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饮用水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的污染未得到及时有效的防治,一些生活饮用水水源存在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威胁;有的水域重金属污染严重,净水处理技术相对落后,因长期积累已导致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一些饮用水供水单位没有很好地履行生活饮用水第一安全责任人的义务,未能完全满足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需要;生活饮用水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监测及检测能力、应急能力不足等等,导致不同程度的生活饮用水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事件现象仍时有发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二)切实增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重要性认识。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党和政府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衔接机制和信息互通制度,保障生活饮用水全程的有效监管。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采取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措施,督促饮用水生产企业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供应合格的饮用水。

  二、加强饮用水供水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供水单位供应合格饮用水

  (一)加大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制水环境,及时更新制水设备,保证制水全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运转良好,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污染饮用水,并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要求。

  (二)提高制水质量。饮用水生产企业要及时引进制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制水质量和饮用水卫生安全水平。

  (三)加强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能力建设。饮用水供水企业要加大水质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检测人员的培养,拓宽饮用水检测范围,提高检测频率,确保每一时段的饮用水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三、加强饮用水消毒管理,防止经水传播疾病

  (一)供水单位要保证饮用水有效消毒。对饮用水进行有效消毒是切断水传播疾病最有效的措施,也是生产饮用水最关键的环节。各饮用水生产企业要全面掌握饮用水消毒技能,做好制水过程消毒工作,确保饮用水消毒效果。

  (二)加强饮用水消毒监督。监管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单位消毒制度的落实、消毒设施和消毒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消毒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大卫生监督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一)加强饮用水卫生许可规范管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要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统一条件,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工作。

  (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情况(暂不包括分散式供水设施),用1年时间完成全区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完善供水单位及供水设施的类型、工艺、数量、布局、供水人口及卫生管理等基本信息档案,全面掌握全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

  (三)加强城乡集中供水单位监管。增强供水单位为安全供水第一责任方意识,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度,加强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遵守饮用水生产操作规程,严把水质关,为广大群众提供合格的饮用水。饮用水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排除饮用水安全隐患,保证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

  (四)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能连接市政供水条件的学校要选用市政水作为学校的饮用水水源;没有条件的,要请相关部门做好自备水源的选址、卫生安全预评价,以及制水设备、设施的管理,同时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和消毒,确保师生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开展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检查,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检测,指导学校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防止经水性疾病在学校传播蔓延。

  (五)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等相关部门对饮水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进行完善,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要健全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和通报制度。开展经常性水质监测,不断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水平,保证广大农村群众饮用水安全。

  (六)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管。二次供水单位要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度落实,加强卫生安全检查,及时更新、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施,防止二次供水被污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执法检查,加强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当地居民的用水安全。

  (七)加强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抽检,严格供水单位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索证管理;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和使用涉水产品的行为,确保涉水产品卫生安全。

  五、加强监测,建立卫生安全预警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以监测和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确定当地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需要重点监控的水质指标,加强饮用水监测,探索建立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及时发现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介水疾病发生和流行。各地要结合供水单位日常水质监测资料,定期开展水质状况分析,定期公布饮用水水质状况,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预警机制。

  六、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一)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和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现场监督监测能力。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进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稳步提高卫生监管覆盖率,提高饮用水监管水平。

  (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装备配置。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网络系统,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设、装备饮用水卫生安全区域性中心实验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监测的能力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步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三)加强生活饮用水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处置装备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调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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