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区直各有关部门,区直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同时制定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财教[2011]51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直属高校、民办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文件15日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拨付有关高校。
二、各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文件10日内,将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拨付市属高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军区司令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