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41号)

发布日期:2012-05-23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5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林念修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檀庆瑞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京凯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

  成 员:廖小波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曾纪芬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于 洁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何小聪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李早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唐开义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程华兴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决定和协调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杨京凯同志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政策,负责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市、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完成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今后,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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