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长输管道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3    浏览次数:4

关于开展全省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长输管道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石油在甘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深入扎实开展,保持在甘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长输管道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2]40号)和全国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结合我省《2012年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甘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专业技术服务等生产作业单位。

  二、检查重点

  (一)钻井、完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过程安全措施及井控措施落实情况。井场布置是否满足防喷、防爆、防火、防毒、防冻等安全要求;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按照规定进行试压、使用和管理;防喷器组合、节流压井管汇的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是否满足压力要求;是否落实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和坐岗观察制度;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储备足够的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点火程序。

  (二)含硫油气井硫化氢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选用相应压力级别的抗硫井口装置及控制管汇;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作业现场是否按规定安装硫化氢监测装置,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三)油气处理、输送等过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油气场站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等是否满足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要求;站场内设施是否油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是否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四)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情况。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五)作业环节安全防范: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的情况。

  (六)应对恶劣气象灾害和汛期安全度汛情况:检查石油天然气开采现场、油气处理站场周边山体护坡是否符合规范、标准以及汛期暴洪、泥石流等气象灾害的防护、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七)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资格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八)落实省外专业技术服务企业来甘备案制度情况:按照《甘肃省非煤矿矿山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及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甘安监管一[2011]2号)的规定,未经省安监局备案的外省专业技术服务企业不得在我省境内从事技术服务。

  (九)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情况:严格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实情况,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十)2011年陆上石油天然气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专项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时间安排

  6月10日前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长输管道企业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6月30日前相关市州组织检查,形成检查总结报监管一处。

  7月10日前省安监局会同庆阳市安监局、酒泉市安监局带领专家组分别对中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和中油玉门油田分公司进行检查;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管理单位由省安监局带领专家组进行检查,各管道途经地区安监部门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7月11至31日接受国家安监总局督查。

  四、相关要求

  各市(州)安监局和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充分认识此次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进度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检查全覆盖。要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油气处理、管道储运等安全生产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以及责任制,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全面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以此次检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着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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