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医疗机构

发布日期:2012-05-23    浏览次数:4

  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允许社会资本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知指出,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规定不再适用。

  据悉,卫生部此前曾发出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该医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及时确定其级别,对于未定级的,要按规定尽快完成定级工作。(摘自2012年5月22日《经济日报》第6版 记者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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