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5    浏览次数:2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做好成都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10日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议通过,现就成都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条件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单位录用、聘用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按《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其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其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单位录用、聘用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1.2014年11月1日前,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出现了中断缴存的军转干部,在申请贷款时,补缴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并恢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2.2014年11月1日后,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贷款时,其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时间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3.在2014年11月1日后,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过断缴的军转干部,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的,缴满6个月后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关于申请资料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除提供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外,应提供本人转业证原件、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三、其他事项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公积金贷款其他事项按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上述事项从2014年1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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