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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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