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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全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5    浏览次数:5

各市职改办、农业系列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厅(局)职改办(人事处),农业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66号)精神,结合我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实际,现就2012年度全区农业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自治区农业相应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农业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二)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要求

  (一)评审条件

  1.申报农业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相应符合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9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18号)、《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30号)和《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25号)的规定条件。

  2.不具备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达到破格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破格晋升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向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提交破格晋升推荐表。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基本条件和程序,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二)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职称外语考试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的要求执行。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的要求执行。

  计算机应用能力已考试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成绩的,则按申报造假材料处理。

  (四)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1.登录北京东方智辰公司网站(www.zhichen.com.cn)和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gx.lss.gov.cn)等网站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及电子档案模版(2012年)”。

  2.在申报系统个人版按照界面内容及提示自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3.按“论文著作、学历资历、获奖证书”3个电子档案模板的要求将个人相关附件材料用原件扫描(或数码相机拍摄),并转换成PDF格式后分别存放在电子档案模板的指定位置,载入申报系统。申报人员必须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双承诺”保证书》,并签真实姓名,以保证提交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

  ----论文著作电子档案:存放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著作,每一篇必须按封面、目录(仅需提供作者所在页面)、文章的顺序存放扫描件,建议提供论文不超过5篇;论文代表作要求是全文扫描件,其他论文或专著只需提供封面、目录、文章第一页或内容提要、主要章节的扫描件。

  ----学历资历电子档案:按顺序存放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现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近五年来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证明材料,破格评审报告。

  ----获奖证书电子档案:按专业获奖、其他获奖、其他荣誉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评审的相关证明材料顺序存放。

  (二)单位接收

  申报人所在基层单位职改(人事)部门下载对应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申报系统单位版”,接收个人数据;在完成人员信息真实性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审议答辩、程序审核、公示,并将填写答辩情况和推荐意见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申报系统单位版”上报各市、有关厅局职改(人事)部门。

  (三)上报数据

  各市、有关厅局职改(人事)部门下载相应的职称申报信息系统,接收下级数据并审核同意,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

  四、申报评审及报送材料时间安排

  本年度农业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农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系列讲师、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讲师评审工作同步进行,请各市、有关厅(局)和农业厅直属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节假日除外)将评审推荐材料报送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逾期不再受理。

  (一)2012年5月至7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二)2012年8月为各市职改(人事)部门、各单位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时间;

  (三)2012年9月1-10日为我办接收材料时间;9月10-30日为我办审核材料时间;10月8-20日,完成农业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各市农业系列中、初级评审,各厅属单位初级评审建议同步进行,2012年10月20日评审、转正定职工作结束。

  五、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收取,即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次,中级职称评审费230元/人次,初级职称评审费150元/人次,报送材料时一次付清。

  六、有关问题说明

  (一)有关时限计算问题

  本年度评审有关时限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工作量、工作业绩和送审论文、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计算时间起止,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起至2012年9月止。

  (二)考核推荐及责任问题

  1.各市、有关厅(局)、农业厅直属各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证明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论文、业绩成果要求等材料的真实性方面要严格把关,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并出具单位鉴定意见。一是审查材料时,对《评审表》内所填内容要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特别强调对申报者的学历、学制、毕业时间、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获奖级别等要认真细致的检查和审核;二是对扫描件(复印件)必须验证原件,并在扫描件的空白处加盖验证印章、验证人签名。

  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规定,申报者所在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公示期为5-15天。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在《评审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填写公示时间和结果。公示有异议的要附上有关说明材料。凡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 按照桂职办〔2000〕49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成立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议、鉴别,并进行必要的答辩。审议推荐小组对申报者的成果、业绩和业务水平与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的总体评价,明确表明是否同意推荐评审,同时注明审议推荐小组投票结果。对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在推荐意见中予以说明。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其“论文代表作”由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统一安排专家做出鉴定意见。

  4.各单位应明确审查责任人,建立责任制,签署承诺书。各级职改(人事)部门要加大对个人申报材料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凡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的,将严格按照相应系列《评审条件》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报送材料要求说明

  为便于审核工作开展,除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档外,需要同时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申报人员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打印《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1份;个人相关附件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学历证书、获奖证书等)1套。

  2.各市、有关厅(局)和农业厅直属单位职改(人事)部门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单位版》打印《2012年申报 系列 级 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和《送审 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各1份(统一用A3纸打印)。

  3.市、厅局职改(人事)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联系。

  联系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自治区农业厅行政办公楼1号楼514室,邮编:530022。

  联系人:邓元芬 电话:0771-2182790

  张小琼 电话:0771-2182537(传真)

  李益莲 电话:0771-2182538

  电子邮箱:gxny2182537@163.com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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