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发布日期:2012-05-24    浏览次数:3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生活垃圾倾倒、向车外抛撒废弃物、饲养禽畜动物、宠物粪便的管理、居民装修垃圾的投放、餐厨垃圾的运输处置、牌匾广告设置等市容环境卫生热点、难点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环卫部门专家就条例中与市民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读。

  随地摆摊罚款200元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悬挂牌匾需要经过审批

  随着经济发展,商业繁荣,大量临街商户(单位)开张营业。一些商户申请了营业执照后,便制作悬挂牌匾。这种做法,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户外设施(牌匾、广告等)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城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部分区域、位置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主干街路及其两侧建筑物规定范围内;重要城市广场、旅游景点及其周边建筑物规定范围内;交通工具,候车廊(亭)、站牌等公共交通设施;松花江城区段南岸堤防至沿江建筑物规定范围内;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单位、居民装修应当提前申报

  《条例》规定,单位、居民产生建筑垃圾应当申报,采取苫盖、装袋等卫生防护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放:单位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按照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苫盖严密,并由具有资质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申报,并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苫盖严密,并由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至指定地点。此项规定的目的就是逐步解决当前单位、居民装修垃圾无序排放,影响环境卫生的问题。

  居民随意倾倒垃圾最高罚200元

  《条例》规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及时运送,做到日产日清。此项规定的目的,就是倡导市民克服不分时间、地点、场合随意投放、倾倒垃圾的陋习,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克服并最终杜绝陋习。否则,对单位最高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可以处以200元罚款。

  居住小区容貌首次入法

  《条例》规定,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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