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安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整合社会事业项目,巩固和发展2010、2011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成果,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农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
二、建设任务
(一)基本原则。政府主导,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分类指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特色;群众参与,完善机制,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内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一个篮球场、一个文艺舞台、一栋公共服务综合楼,组建一支农民文艺队、一支农民篮球队。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应具有文体娱乐、健康服务、文化学习、宣传教育等功能。
(三)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符合《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的相关要求。
(四)任务分配。2012年全区建设1200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见附件),优先考虑积极性高、班子工作能力强的地区。请各设区市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按任务分配表落实具体行政村,于2012年2月28日前将名单报送自治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文化厅)。
(五)资金安排。自治区财政安排每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16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规划。按照当地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与城乡风貌改造、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落实责任制。各设区市要按照自治区分配的任务要求,层层分解责任,逐个落实建设任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自治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切实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和检查督促工作。
(三)依法依规建设。参照《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的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加强资金管理。要切实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0〕136 号)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实行奖惩。自治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厅际联席会议按照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于2012年12月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积极性高、实施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表彰;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全面完成。
附件:2012 年度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
http://www.gxzf.gov.cn/fjcf/201204/P020120411618878130559.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