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8    浏览次数:4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河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省地方病流行趋势与防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是全国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18个省辖市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病危害,主要有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和克山病。我省外环境普遍处于缺碘状态,全省18个省辖市都曾不同程度地流行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灶状分布于商丘、开封、新乡、濮阳4个省辖市的20个县(区)的172个乡镇,受威胁人口556.2万。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洛阳市的3个县,受威胁人口约12.2万。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17个省辖市的126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1600余万。在4个省辖市的6个县发现生活饮用水砷含量超标,受威胁人口约5万。大骨节病病区分布于洛阳、三门峡市的5个县(市),受威胁人口约70万。克山病病区分布于洛阳、三门峡市的3个县(市),受威胁人口约46.5万。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实施《河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98.7%的县(市、区)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已查明的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全部落实了供应不加碘食用盐措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率达到100%;完成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6536个高氟村的改水任务,受益人口830万人,改水率为75.4%;完成了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工作,部分高砷村落实了改水降砷措施;大骨节病重病区村儿童X线阳性检出率降到5%以下;克山病得到有效控制;各病种病区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了90%以上。圆满完成了国家重点地方病“十一五”防治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但是,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距实现消除地方病危害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尚有2个县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工业盐、劣质盐冲击食盐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尚未全面落实防治措施;部分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尚未完成改水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地方病是生物地球化学因素或不利于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所致,在已落实综合防治措施的病区,只有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避免病情反弹。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立足消除地方病,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方、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四、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二)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叶县和鲁山2个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其他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防止出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及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工作,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有效落实防治措施。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3.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全面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防治工作的后期管理,使病区改炉改灶家庭炉灶完好率和正确使用率均达到95%以上。

  4.基本消除大骨节病。消除大骨节病的病区村达到95%。

  5.全面消除克山病。消除克山病的病区县达到100%。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扩大监测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方、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评价和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地方病的流行和防治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要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和工业盐的监管,防止工业盐、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新发地方性克汀病。在坚持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根据不同地方各类人群的不同碘营养需求,提供不同含碘量的碘盐,供消费者知情选购。

  2.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要继续做好不加碘食盐供应工作,加强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干预策略;优先在水源性高碘病区开展改水降碘饮水工程建设。

  3.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在尚未完成改水任务和新发现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要如期完成改水工程建设工作。要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砷含量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切实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

  4.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已落实防治措施的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要继续加强健康教育和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做好改良炉灶的维护、维修工作,保证病区家庭正确使用合格防氟炉灶,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5.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加强对重点病区的病情监测,在大骨节病活跃病区有效落实转产换粮、易地育人等综合防控措施,在克山病高发病区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群众改善膳食营养,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止出现大骨节病临床新发病例和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例。

  (三)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地方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地方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履行部门职责,落实综合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防治政策和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和新发现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应。

  盐务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不同含碘量的合格碘盐,加强盐业市场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在食盐市场销售、使用工业盐、劣质盐的行为。

  教育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加强学校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广电部门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农业部门要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优先安排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

  林业部门要结合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对病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态环境。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地方病病区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大骨节病、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证防治需要。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利用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倾斜。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防治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工程等项目资源,发挥其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防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地方病防治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对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联合攻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吸收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七、监督与评估

  各地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盐务、教育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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