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发展富民产业享受哪些税收政策——省地税局解答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之二

发布日期:2012-05-28    浏览次数:4

  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既是省委为实现富民兴陇战略,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而作出的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也是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机遇。

  在各联系单位的帮扶下,广大贫困群众纷纷投身种养业、个体等经营性活动。那么,他们在生产经营中能享受哪些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呢?日前,省地税局就贫困群众和联系干部普遍关心的营业税等税收问题作了认真的解答。

  农业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

  省地税局表示,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农民群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些是免征营业税的,有些生产经营活动只有达到起征点后,才依照有关条例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如果农民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进一步解释,这里的农业机耕,包括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这里的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个体经营月营业额不足2万元免征营业税

  省地税局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2号)的规定,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为了鼓励我省农民积极投身个体经营活动,经省政府同意,去年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高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按照政策规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足20000元,免征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不足500元的,免征营业税。

  税收优惠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

  省地税局表示,近年来,伴随着富民产业在各地逐步兴起发展,土地使用权流转、农业技术成果转让等成为生产经营中的潮流,国家对这些经营活动也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比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此外,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民自建房屋不收房产税

  省地税局表示,近年来,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用于自建房屋、购置载货汽车等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在增加。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这部分经营投资也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对农村居民拥有并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用于农业的暂免征车船税。

  此外,农民销售农副产品时,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甘肃日报 记者卢吉平 杨世智)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