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农合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240元

发布日期:2012-05-28    浏览次数:4

  卫生部、财政部和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从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通知》提出,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进一步提高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人均门诊统筹基金达到50元左右。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使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村卫生室的比例达到50%左右。(摘自2012年5月26日《经济日报》第1 版 记者吴佳佳)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