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委办〔2012〕37号
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指示,扎实有效地开展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真排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快对于下列情况的企业逐一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有非法生产经营:
1.通过前一阶段全面排查发现证照不全的企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已经注销的企业;
3.群众举报有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管辖权责令立即停产停业,依法予以处罚,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本着服务企业的态度,尽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2.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关闭企业名单,依法实施关闭。
三、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关闭企业要严格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关闭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并抄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2.按照以下工作标准实施关闭:
(1)关闭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含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要依法吊销、撤销及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关闭从事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吊销、撤销及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
(2)有关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库存产品和生产原料。
(3)涉及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质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4)涉及特种设备的,由当地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拆除。其它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生产储存装置,由当地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具备化工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拆除。拆除过程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严格按照预定的处置方案进行。
四、应关闭企业在停产后、装置拆除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发生。
1.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封扣押用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并妥善保管。
2.有关企业应按照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理危险化学品原料和产品,对储罐中危险物质进行排空、置换、清洗、分析检验,确保安全。
3.有关设备装置采取阀门关闭、管道隔离、储罐灌沙等各项临时安全措施,避免再次非法生产或造成各类事故。
4.有关企业应采取24小时专人值班等各项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5.此阶段由于企业力量不足,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驻企业,承担有关工作。
6.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定点联系、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动态监控有关情况。
五、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现场处置和关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