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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9    浏览次数:6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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