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9    浏览次数:6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委,财政局:

  现将《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并发挥效益,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企〔2011〕24号)、《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建〔2011〕7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省范围内,申报的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凡按照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调整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项目申请报告书(资金申请报告书)、环境评价意见或批复、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投资和资金计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5.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6.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工期等若有调整,或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标准、工期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工期,按程序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项目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前应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征地、土建工程及投资、设备购置和安装及投资、公辅设施建设情况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设施、节能设施等),达到效果情况。

  第十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及生产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原材料供应、能源供给、人员培训等)。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附件1),经验收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委托市(州)工信委、财政局组织验收。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对委托组织的竣工验收项目,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稽查。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小组),由工信、财政、环保、安监、劳动、卫生、消防、统计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具体参与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视项目性质确定)。项目设计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相关单位的单项验收意见,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安全、职业卫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六条  验收委员会(小组)应当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织单位据此作出验收鉴定,向企业发出《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2)。市(州)工信委、财政局应及时将竣工验收工作情况和《竣工验收鉴定书》等有关资料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项目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所属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凡不按要求及时报请验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再批准新的投资项目,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

  第十八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技术设备不合格、节能环保不达标等问题,有关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条件后再组织复验。对复验仍不合格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验收中发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严重超概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未按照要求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未达到节能量及其它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或收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并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2.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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