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5-29    浏览次数:1

  对本省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在本省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35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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