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监督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等作了全面规定,现简介如下:
一、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此外,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机构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办法》规定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参照《办法》执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本部门自身财务收支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财政管理对象的监督。
二、监督原则
《办法》强调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始终,要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要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要与财政管理相结合;要加强绩效监督等原则。
三、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要协调配合、信息共享。这些规定明确了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强调了二者的协调配合,整合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办法》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主要有:(1)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2)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3)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4)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5)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6)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业务管理机构的主要督职责为:(1)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2)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3)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4)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监督范围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三定”规定,《办法》明确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2)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3)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4)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5)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8)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办法》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