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简介二

发布日期:2012-05-30    浏览次数:1

  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财政部门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作了全面规定,现简介如下:

  一、监督权限和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财政部门“三定规定”,严格遵循“不突破上位法”原则,《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监督方式和方法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

  为提高财政部门监督工作效率,避免重复监督,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此,《办法》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三是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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