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02    浏览次数:1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将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整治农村食品市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农村一些地区仍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要从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始终把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农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在过去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侵害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治力度,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是要以城乡结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点、庙会、长途汽车站等为重点区域开展整治工作;二是以饮料、白酒、葡萄酒、乳制品、食用油、矿泉水、膨化食品、酱油、食醋、糕点、儿童食品、老年食品、地方特色食品以及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开展整治工作;三是要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开展整治工作,监督食品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严格自律,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着力整治农村食品市场销售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三、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仿冒食品违法行为

  各地要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加大农村食品市场大要案的线索排查和查办力度,做到对案件线索尚未查清的绝不放过,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其来源不清的绝不放过,对查处的违法案件没有查结的绝不放过。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督查,大要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干部包案,限期办结。

  各地要突出案件查办工作重点,坚决依法查处假冒或仿冒他人食品商标,仿冒他人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在食品经营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违法印制他人知名食品包装、他人食品商标标识等案件。

  各地要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集中执法力量、严厉查处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反映强烈、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媒体高度关注等农村食品市场违法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食品经营者,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切实促进农村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要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既要严惩违法行为,又要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查办案件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大农村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要针对农村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杂)店等农村食品市场主要经营业态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经营管理状况,更加有针对性地强化农村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各地要加大农村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力度,重点检查农村食品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杂)店,特别是要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引导农村食品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以严把食品进货关、交易关和退市关为重点的经营者自律体系和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一是要严格监督农村食品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入市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农村商场、超市等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种类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督促商场、超市等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食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该销毁的要坚决销毁。二是要在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履行好查验义务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同时,严格监督其记好销货台帐,并向食品进货单位提供与食品零售单位的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销货凭证。三是要严格监督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市场主办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对消费者负责任;严格监督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场内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四是要严格监管农村食品(杂)店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单、告示栏等多种渠道和手段,进一步广泛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与成效。教育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不断提高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检查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要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力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把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作为当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要依据法定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任务,明确农村食品市场监管责任,层层落实任务和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强化分类指导,采取明查暗访、专项督查、集中检查等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国家工商总局也将适时派出督查组进行督导检查。

  各地要根据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以及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集中监管执法力量,有针对性的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要求每月及时报送《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统计表》并于今年12月15日前将今年以来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

  附件:《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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