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31日起实施控烟条例 的哥吸烟乘客可不付钱下车

发布日期:2012-05-31    浏览次数:2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5月31日实施。29日,哈市防烟办召开工作会议,明确控烟执法、检查、处罚标准等如何实施,这预示冰城控烟之战正式打响。哪些场所完全禁止吸烟,禁烟场所看到吸烟行为如何处理……哈市卫生局地病办主任张伟晶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张伟晶说,《条例》适用于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平房、松北6个区。几乎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开始禁止吸烟。其中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外场所室内外区域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大中专院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场所;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营业场所;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侯室、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旅馆、餐饮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区域除在室内禁止吸烟外,在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也禁止吸烟。在旅店、餐饮的室内场所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划定楼层、包房,期满后全面禁止吸烟。“管理禁烟,即使有再庞大的执法队伍也无法对所有场所死看死守,所以必须将执法与公众参与监督结合起来。”张伟晶说。

  《条例》实施以后,主要有行政执法和公众参与方式。哈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及对国家机关、驻哈机构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公众也可以参与管理,市民在禁烟的公共场所见到吸烟人可以进行劝阻如果吸烟者不听劝阻,有权要求场所管理者或所有者履行职责,如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也可以举报投诉。

  禁烟场所的经营者或是管理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劝吸烟者停止吸烟;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条例》规定:出租车、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在车船内吸烟的,乘客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乘客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终止乘车船、免付车船费。乘客在出租车、公共电汽车、轮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驾驶员和其他乘客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人,将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

  张伟晶说,立法中吸取了以往的失败教训,在条例中规定了防烟办由政府统一领导,卫生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分头负责的实施机制。具体执法工作由9个市政府所属部门(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卫生、机关事务)、3个执法机构(公安网络监督、治安管理、公安消防)、6个中省直单位和企业(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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