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家庭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开放 可获最多百万贷款

发布日期:2012-05-31    浏览次数:2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出台《加快发展全市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到2015年,哈市将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市。

  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

  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对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考公务员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最多可获100万元贷款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可享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于免征3年企业收入营业税的支持。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优先发展家庭服务业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安排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中心城区进行城市功能改造,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家庭服务业。

  从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用工家庭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