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扶持富民产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省地税局解答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之三

发布日期:2012-05-31    浏览次数:4

  省委决定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以来,在各联系单位的积极协调下,很多涉农企业纷纷投资兴办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帮助农民开拓市场,扩大农产品销售。

  省地税局表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为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企业从事涉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的,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涉农生产,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地税局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从事部分涉农项目的所得,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这些项目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除此之外,企业从事其他一些涉农项目的经营所得,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的。这些项目包括企业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省地税局进一步解释,有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对于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当然,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省地税局明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是有政策规定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企业从事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从事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收知多少

  省地税局表示,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同时,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地税局提醒说,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是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的。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税收政策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政策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表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甘肃日报 记者卢吉平 陈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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