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境外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1    浏览次数:2

各境内投资主体企业: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对象

  (一)年检时间

  从2010年开始,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固定的年检工作时间。

  (二)年检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由我省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包括未经核准的企业、但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自2010年起,年检内容及评分标准调整为:

  (一)省商务主管部门评分(满分60)

  1. 境外企业状况(满分5分)。凡境外企业正常经营,得5分;境外企业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得0分

  2. 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满分35分)

  3. 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满分20分)。

  (二)外汇管理部门评价(满分40分)

  三、年检程序

  (一)境内投资主体准备年检材料

  1.每年6月1日开始,投资主体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合作司子站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或山西省商务厅网站(www.docsx.gov.cn/Main/main.do )下载《年检报告书》,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情况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送山西省商务厅,另二份报送山西省外汇管理局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

  2. 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山西外汇管理局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四、其它说明

  (一)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申请。对于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已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联合年检,并持本年度年检证书及时补办相应的核准手续。

  (二)对应当参加联合年检而未参检的企业,年检结束后外汇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记为"未参检"状态,此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年检结束后包括变更登记、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对不参加联合年检、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外汇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三)境内投资主体申请政策扶持时,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本年度境外企业年检证书,年检等级一级(年检得分80以上)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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