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31    浏览次数: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

  2012年是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强化责任落实,狠抓隐患整治,加大保障投入,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完善制度措施,严格执法管理,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中求快、快中保好、能快则快、又好又快”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为核心,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文件精神为契机,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重点,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为保障,加强隐患排查,强化综合治理,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努力创造具有贵州特色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模式,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发展、协调发展,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调研,全面掌握我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理清思路,制定措施,为加强和改进事故预防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深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摸清并及时查处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深入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以“三超一疲劳”等专项行动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秩序管控、加强应急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堵塞工作漏洞,坚决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深入开展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普及,努力提升交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70人以内。

  ———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同比减少10%以上,遏制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坚决杜绝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得到有效治理。

  ———县(市、区)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得以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逐渐完善,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

  ———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法规意识进一步增强,驾驶员素质明显提高。

  ———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守法率明显提高。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成效,决定成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孙国强(副省长)

  副组长:吴 勇(省政府副秘书长)

  邹碧声(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 扬(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李 洪(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道路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施长征担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胡益林担任领导小组联络员

  (联系电话:0851-5904487)。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按照全省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四、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现状调研,进一步理清思路,抓住工作重点。各地要围绕山区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和事故预防、客运交通安全监管措施及客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应急救援及特殊气象条件下的交通组织、机动车驾驶人现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拓展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研,全面、细致地摸清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拿出科学的分析数据,准确掌握规律,切实找准问题症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二)加大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根据贵州特殊的地理、气象特点,制定完善符合贵州实际的道路交通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特别是源头治理,对全省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动态监控、滚动摸排、持续整治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化实施公路安全保障“生命工程”,加快“生命工程”向县乡道路延伸。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整治工作由各地政府挂牌督办,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治措施,限期整改。

  1.高速公路要重点排查低于规定标准或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由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营运中心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2012年5月底前,在沪昆、兰海高速30多处事故多发路段增加监控设施及黄色警示灯等设备;年底前,完成兰海高速(崇遵段)K1131———K1155、(贵遵段)K1296———K1308,沪昆高速(贵新段)K1809———K1813、K1773———K1778、K1760———K1768等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

  2.二、三级公路要重点排查弯道、坡道、弯坡组合路段以及临水临崖路段等安全隐患点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由省公路局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及计划安排,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原则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针对全面限速后道路交通事故仍然多发的点段,由省公路局根据事故原因及公路技术状况,采取增设爬坡车道、紧急避险车道、加铺道路抗滑层等措施。

  3.城市道路重点排查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缺失路段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排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4.农村道路重点排查缺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危桥危路路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对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责任,加大护路养路投入,提高乡村道路养护质量。要将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和维护纳入乡村道路养护范围,按照“急用先建”的原则,尽快在流量大、通客车的乡村道路危险路段落实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乡村道路行车安全。要坚持落实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道路夜间禁止客运车辆营运行驶的规定,有关禁行标志由道路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2012年6月1日前完成设置。

  5.新建公路严格实行公路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新建公路“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安全评估工作。

  (三)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制。

  1.加强驾驶人素质教育。严格按照规范对驾驶人进行培训和考试,增加夜间、陡坡、连续急弯路、湿滑路等复杂条件下的考试。

  2.加强对客货运车驾驶人的考核、教育和管理,每年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对客运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驾驶技能复核考试,从源头上提高客货运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能水平。

  3.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加强驾驶考试监督检查;对违规核发培训记录、核发驾驶证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运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资质,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定期向社会公布。

  4.严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关,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查验标准,杜绝报废车、非法拼装车和安全技术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

  5.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客运场站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6.坚持落实客运车辆“四公开制度”,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客运车辆交通事故,要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平台向社会通报并公开客运车辆所属的运输企业、车辆的生产厂家、驾驶人的培训学校、考试发证的车管所。

  (四)积极构建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提高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水平。

  1.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牵头总揽、部门各司其职、基层责任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把农村交通安全纳入各乡镇安全生产达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2.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严格执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15号),在每个乡镇配备2—3名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

  3.建立健全乡镇交通安全工作机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乡(镇)长牵头负责,依托基层交警队伍、乡镇安全监管队伍、专职交通安全员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依法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基础工作台账,对机动车登记、检验和报废事项进行监督、催办,提高农村地区机动车入户率、检验率和报废率,2012年6月底前组建完成并开展工作。

  4.加强农村交通管理警务建设,科学规范警务布局,进一步加快组建或调整重点乡镇、中心乡镇交警中队,配足配强交警中队警力,推进交警中队队房建设和装备投入,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派出所的作用,为强化农村公路的管控夯实基础。

  (五)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和交通流量大的县乡道路的管控。

  1.2012年上半年持续深入推进“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专项行动。

  2.在夏季,集中开展以“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喜迎‘十八大’胜利召开”的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严管严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

  3.2012年9月1日起至年末,开展“打击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使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4.针对农村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以及短途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乡镇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每月在节假日、农村赶场等农村群众出行集中时段开展三次以上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履行宣传教育和监控农村道路职责。

  (六)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以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主线,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围绕“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主题,结合培育和弘扬“开放创新,团结奋进”的贵州时代精神,创新思路,创新手段,策划和开展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文明交通,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提升全民文明、守法参与交通的综合素质。

  1.各地政府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好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促进全社会文明交通风尚的形成。

  2.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硬件设施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化的公益宣教环境,2012年内,建成1个省级、9个市(州)级交通安全教育基地。

  3.新闻媒体要切实承担起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主流媒体及网络、声讯等现代传媒要主动开办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全方位开展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教育部门要推行道路交通安全进学校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法制教育课程;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动员干部职工主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自觉养成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机制。抓好农村群众、客货运驾驶人等重点群体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建立完善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机制,向社会各界发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恶劣气候条件下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驾驶人安全文明出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组织宣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区县和乡镇道路交通管理协调领导机构,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二)明确责任,分级落实。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到各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管齐下,实行综合治理。既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又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强大的整治合力。将调研、排查、整治、宣传工作任务进行细化,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包保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创新理念、完善机制、提升能力,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三)强化督查,突出成效。省领导小组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检查考核。对达到整治目标,成效显著,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达到预期目标,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单位,在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州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

  (四)加强信息报送。“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开始后,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月要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专项整治和事故预防工作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全省工作开展情况。“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结束后,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依法立案调查,认真分析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对活动组织开展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年”活动中,对年内发生3人以上(含3人)较大交通事故同比上升的市、州,按照规定追究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交通事故的市、州、县,按照规定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责任,同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通过对事故的严肃处理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教育广大管理者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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