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仍按2011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10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1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城镇的每年分别提高1750元、1170、1100元;农村的每年分别提高790元、750元、72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当地201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7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201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提高720元、36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201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