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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务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8    浏览次数:1

  银川、石嘴山、灵武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试点项目顺利推进并达到预期效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258号)精神,商务厅决定从2012年5月上旬至10月,开展对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督查步骤

  (一)自查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从5月上旬开始,按照督查方案(见附件)要求,组织项目自查,并于5月20日前向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提交自查报告和项目实施效果情况表(附表1、2)。

  (二)第三方督查

  商务厅将建立第三方督查制度,从6月初开始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实施项目开展督查,于6月下旬将督查情况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组织检查

  7月-10月期间,商务部将委托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对我区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二、工作要求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总结本次督查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定期督查制度,每半年报送一次督查报告;督查中的经验和做法也要及时报送;项目进展及督查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督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联系。

  联系人:马东虹

  电话:0951-5018912  0951-5048350(传真)

  电子邮箱: madh@nxdofcom.gov.cn

附件:
     宁夏再生资源督查方案.doc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统计表.doc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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