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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09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进一步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改革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服务与支撑作用,在首批评估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于2012-2015年间在全国开展新一轮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2015年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评估认定约200所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每年评估认定约50所。请各地按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附件1)开展评估认定工作。

  二、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采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申报、教育部认定”的方式开展。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订具体评估办法、组织实施省级评估,再向我部申报,由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抽查复审后,正式予以认定。原则上2006年获得首批认定的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不参与此次申报。

  三、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申报名额分配表》(附件2),于每年(2012-2015年)9月30日以前将本省(区、市)申报的本年度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名单及省级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报送“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

  “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联系人:李丹玲;电话:010-58800182;传真:010-58802946;电子邮箱:xmb@gpjh.cn;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邮编:100875。

  师范教育司联系人:王薇,王炳明;电话:010-66097838,66097842。

  附件:1.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doc

     2.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申报名额分配表.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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