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或先征后返政策。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2.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废旧沥青混泥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