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2-06-04    浏览次数:4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决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将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一类区575元/月、二类区535元/月、三类区495元/月、四类区465元/月分别调整为一类区745元/月、二类区695元/月、三类区645元/月、四类区605元/月,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类区相挂钩,分为四个档次:一类区575元/月、二类区535元/月、三类区495元/月、四类区465元/月,是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的,分别为当时全省最低工资各类区标准的75%左右。

  据悉,到2011年底,全国失业保险金平均发放标准已达614元/月,而我省去年7月1日起虽然调整提高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但兄弟省、区、市随后均在调整提高。此次我省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我省“十二五”期间第二次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是继2010年、2011年大幅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次较大幅度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幅度达30%左右。这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一类区增加了170元/月,二类区增加了160元/月,三类区增加了150元/月,四类区增加了140元,人均增资达到155元。此次提标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平均额已达到672.5元/月,比全国平均发放标准高58.5元/月,新标准将惠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约9万人。这次省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和维护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具体举措。(甘肃日报 记者卢吉平 杨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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