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的通知 (2012-06-01)

发布日期:2012-06-04    浏览次数:2

有关州(市)科技局、中介机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

为提高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绩效,加强项目经费监督管理,2012年我厅将对部分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中期检查评估。

一、项目检查评估内容

项目检查评估分为项目执行评估、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一)项目执行评估

项目执行评估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按照省科技厅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检查评估。执行评估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是否符合任务书规定的进度;项目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实施以来取得的主要绩效;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最终目标的可实现性。项目执行评估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承担(具体分工及项目清单见附件2)。

(二)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项目经费专项审计以任务书的预算为主要依据,按照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设备购置、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期间已取得的绩效和单位财务信息质量。项目经费专项审计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具体分工及项目清单见附件2)。

二、项目检查评估方式

2012年的检查评估工作在检查方式上,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既有单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也有对部分高校、院所、企业、州市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的整体评价。在组织形式上,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检查评估为主,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由我厅直接组织检查。

(一)科技中介机构对单项项目的检查评估

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承担项目执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项目专项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整体评价

在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单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对部分高校、院所、企业和州(市)科技局的项目组织管理能力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整体评价。

1.高校:昆明理工大学。

2.院所:云南省农科院

3.企业: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4.州(市)科技局:玉溪市、文山州、昭通市、临沧市。

(三)我厅直接组织的检查评估

选择其中20项具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项目,由我厅直接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有关中介机构配合,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项目检查评估结果

项目检查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优”为全面完成任务书进度规定任务,实现阶段预期目标,项目自筹及配套经费落实到位,使用合理、合规;“良”为基本完成任务书进度规定任务,基本实现了阶段预期目标,项目自筹及配套经费落实到位,使用较为合理、合规;“中”为完成了部分合同进度规定任务,与阶段预期目标有较大差距,但是通过进一步努力,有望实现项目目标,项目自筹及配套经费落实基本到位,经费使用欠合理、欠合规;“差”为项目进展缓慢,存在严重问题,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较小,项目自筹及配套经费未落实到位,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规。

项目检查评估工作完成后,省科技厅将对项目检查评估结果进行公告。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的项目,省科技厅将予以通报表彰;对于评估结果为“良”的项目,省科技厅将提出进一步改进项目实施的工作意见;对于评估结果为“中”的项目,省科技厅将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对于评估结果为“差”的项目,省科技厅将予以终止。对出现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资料、承诺的项目自筹及配套经费不落实到位、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规、不配合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等违规行为的项目,省科技厅将把项目承担单位作为不诚信单位进行公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取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3年项目申报资格。

四、分工安排

为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科技厅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龙江厅长任组长,赵志武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驻厅监察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检查评估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负责联系和指导科技中介机构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条件财务处负责联系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工作;驻厅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检查评估工作,并负责监督。

五、检查评估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620日前):检查评估工作部署和项目单位自查自评估及检查评估准备阶段。

承担检查评估的有关工作机构制定并上报工作方案。省科技厅对负责检查评估的有关机构组织培训。

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评估并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负责检查评估的有关机构提交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

第二阶段(731日前):项目执行评估和经费专项检查。

负责检查评估的有关机构独立组织开展项目执行评估和经费专项检查。

第三阶段(810日前):检查评估情况上报。

负责检查评估的有关机构提交项目执行评估和经费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阶段(830日前):省科技厅有关部门形成检查评估综合情况报告,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阶段(930日前):检查评估结果反馈。

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省科技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反馈检查评估结果,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六、项目检查评估工作要求

(一)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实填写项目检查评估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认真准备与项目执行相关的资料文档、设备设施、实施场所和财务数据,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检查评估机构做好检查评估工作。

2.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保证项目检查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3.承担检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等规定开展工作。

4.承担同一项目执行评估的科技中介机构与经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衔接沟通,保持工作步调一致。原则上应同时进驻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工作,减轻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科技中介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

5.各科技中介机构应认真研究提出项目检查评估的指标体系。检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工作总结、项目(单位)检查评估报告。检查评估报告须包括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评价、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评价、对项目下一阶段实施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项目(单位)检查评估结果等次等内容。

(二)经费审计工作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一个单位(项目)的经费专项审计后,必须与项目承担单位书面交换审计意见,获得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

2.对纳入整体检查评价的高校、企业、州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单项项目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还要对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进行整体评价,提交综合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需协助单位建立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台账。

4.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等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5.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审计程序,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务求查深查细查实,若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不得拖延,更不得隐匿不报。

6.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7.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信息。

 

附件:1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评估自查报告(格式)(点击下载)

22012年省科技计划中期检查评估项目表(点击下载)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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