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以享受补贴。
据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补贴资金。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办法》明确,职业培训项目须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依据市场需求的职业和培训成本,参考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有关培训期限的要求,制定了各职业(工种)培训的参考课时和补贴标准上限。申报培训补贴时,实际培训费用低于培训补贴标准上限的,按实审核拨付;高于培训补贴标准上限的,按培训补贴标准上限拨付。
《办法》明确,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四类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学员,给予每人每月125元生活费补贴。企业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依据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及培训结果,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业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作者:林乐君印蕾)
附:黑龙江省职业(工种)培训补贴参考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