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3    浏览次数:4

  各市质监局、公安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对经公安机关核发校车标牌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和查验工作质量,保障受检校车安全运行,现就加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校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重要性

  近年来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引起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学交通安全。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检查发现和消除车辆安全隐患、保障校车安全营运的重要手段。各级质监、公安部门要站在保平安、促和谐、维稳定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密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校车服务。

  二、严格落实安检机构的相关责任

  从事校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安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和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有关规定,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强的检验人员,对每个项目、技术指标实施严格检查、检验,杜绝检验过程中缺项、漏项、降低标准和走过场的现象,对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校车,要立即报告当地教育、公安部门,督促使用单位消除隐患,确保检验工作质量。要做到三个落实: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安检机构是安全技术检验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行为和出具的《检验记录单》、《检验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落实首接负责制,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接受校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三是落实独立存档承检校车资料,安检机构应独立存档校车检验的所有资料档案,经过多次线上检验的,档案应收录每次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的过程数据。

  从事校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安检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逐次逐项填写《校车安全技术检验登记表》(附后),并按时上报当地质监、公安部门。

  三、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公安部门在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特别加强对承检校车检验机构的检查,重点检查安检机构依法经营、仪器设备检定、人员持证和执行标准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安检机构在校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存在不按标准规定检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

  附件:校车安全技术检验登记表

  省质监局       省公安厅

  2013年5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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