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新时期我区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生活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生产开发能力显著增强,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扶持3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发展能力。
——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农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帮助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实施国家“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扶持一批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引导带动贫困残疾人脱贫。
——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优先纳入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范围,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实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为10万人次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初步建立起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框架,农村残疾人托养工作有较快发展。
——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为100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实施贫困成人残障者康复工程,为2000名成年贫困残障者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等辅助器具。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制定和落实针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特殊扶助政策和措施,加大对困难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力度,特别是及时救济和帮助因病、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建立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不断提高福利水平。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时,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保障其基本生活。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贫困残疾人确定为扶贫开发重点人群,给予重点扶持,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二)大力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各地依托社会各种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个体需求和身体条件,开展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科目的多形式实用技术培训,并根据劳动力市场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注重培训效果,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政府部门直接举办或间接补助的培训项目要免费培训有意愿和条件参与的贫困残疾人。
(三)建立扶贫基地,强化示范引导。组织实施国家“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带动和引导贫困残疾人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四)努力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居住条件。在国家和当地政府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扶贫异地搬迁、农民进城落户、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要优先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合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户和无房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五)切实做好托养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
(六)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每年补助215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七)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政策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构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实施贫困残障成年人适配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公益性项目。
(八)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倡导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军、武警部门以及领导干部、党团员、志愿者和社会人士积极开展“帮、包、带、扶”结对活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联继续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广西‘党员扶残温暖同行项目(二期)’”,确定目标,明确任务,扩大扶持面,提高扶持标准,完善并落实工作措施,直接扶持残疾人家庭从事生产劳动,摆脱贫困。鼓励社会各种合作组织、互助组织吸收贫困残疾人共同发展。鼓励信贷保险机构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项目安排及经费保障
(一)中央资金。争取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大对我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
(二)地方资金。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和适当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各级政府部门所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和民生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残疾人倾斜投入。2012年至2015年,组织实施6个项目,自治区总共投入2.964亿元。
1. “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广西‘党员扶残温暖同行项目(二期)’”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2012年至2015年扶持农村残疾人家庭6.8万户(每年1.7万户),每户补助0.1万元,总共补助6800万元(每年补助170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4800万元(每年补贴1200万元),其余由各市、县(市、区)配套专项扶持资金。
2. 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国家“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2012年至2015年在全区110个县(市、区)建立一个集实用技术培训、安置残疾人就业、培育发放种苗于一体的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110个,自治区每年每个补助20万元,共补助8800万元(每年补助2200万元)。
3. 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补助资金。2012年至2015年培训2.6万人(每年培训0.65万人),自治区每人每年补助0.1万元,共补助2600万元(每年补助650万元)。
4. “阳光家园计划”补助资金。2012年至2015年,为8万(每年2万名)名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补助,自治区每人补助0.1万元,共补助8000万元(每年补助2000万元)。
5. “居家无障碍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至2015年,为0.86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每年改造0.215万户,自治区每户补助0.4万元,共补助3440万元(每年补助860万元)。
6. 贫困成人残障者康复工程补助资金。2012年至2015年,为我区贫困成人残障者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等辅助器具0.2万例(每年500例),自治区每例补助1万元,共补助2000万元(每年补助500万元)。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残联会同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和实用技术培训,扩大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人数。
(四)社会资金。通过慈善捐款,社会募集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主导,切实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配置资源。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清晰,指标量化,责任明确,措施得力,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列入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管理。
(二)制定并实施全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切实把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措施和扶贫开发政策落到实处。
(三)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项目动态督导和监督机制,加强残疾人扶贫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自治区根据各地残疾人扶贫项目执行情况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资源分配和调整。开展残疾人扶贫项目绩效评估,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资金的严格管理,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自治区将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中期和终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