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5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市场

  主体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全省文化改革发展大会召开以来,省工商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支持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为省直各部门落实全省文化改革发展大会精神带了个好头。各地区、各部门要参照省工商局的做法,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推进文化名省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省工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改革发展  建设文化名省的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精神,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助推文化名省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支持文化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人民的精神家园,也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解文化发展难题,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于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肩负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维护文化发展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重要职责,把推动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措施,为把我省建设成为文化名省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全力助推全省文化体制改革

  (一)积极支持文化单位改革发展。积极指导经营性文化单位推进公司制改革,帮助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规范化运行。支持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有线广电网络、影视制播分离等为重点的文化体制改革,重点加强对青海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重组的指导,提供优质的企业登记服务,推进事企分离和兼并重组。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兼并重组,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

  (二)培育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文化企业。以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文化企业为重点,深入省直和西宁文艺院团、省级非时政类报刊社和青海广播电视台等文化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重点加强对青海报业发行集团、青海昆仑传媒集团等组建过程中的指导,帮助经营性文化单位以资本为纽带,以企业集团为组织形式,提高大型文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对青海文化产业投资公司、青海人民出版有限公司、青海电影发展公司、青海广电信息网络股份公司、青海青新网络传媒有限公司、青海体育发展总公司、青海体育赛事公司等企业组建过程中的跟踪指导,及时解答疑难问题,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发挥其在发展文化产业和繁荣文化市场方面的主导作用。

  三、积极服务文化市场主体发展

  (三)支持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组织形式文化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投资文化产业。支持农牧民以专业合作社形式,挖掘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手工艺等民族传统文化产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支持国(境)外投资者投资国家鼓励类文化领域项目,促进全省文化产品和文艺服务国际化流通和交流。

   (四)放宽文化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核准条件。对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企业名称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支持文化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支持具有一个配送中心和三个以上连锁经营门店的文化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我省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其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控股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五)放宽文化企业集团组建条件。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或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2000万元的,组建企业集团。

  (六)减轻小型微型文化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凡符合政策规定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文化企业,三年内免收设立、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执照工本费。

  (七)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拓宽文化企业出资渠道,支持投资人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无形资产出资额最高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允许文化类公司全体股东分期出资,只要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0%,并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

  (八)放宽文化企业住所限制。允许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文化要素市场主体以家庭住房为企业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的合理流动。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开展经营活动的文化企业,暂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凭园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办理登记注册。

  (九)加大文化企业商标培育力度。加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企业注册商标的培育,积极帮助文化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并对成功注册一件文化类商标的企业奖励1000元。鼓励市场占有率高、广告宣传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大型文化企业和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龙头企业申报著名、驰名商标,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争创著名商标予以重点关注和优先认定,并对正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青海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对在国家级和省外媒体宣传自主品牌的文化企业,按广告费的5%给予补助。

  (十)积极帮助拓宽融资渠道。认真办理涉及文化企业的商标质押权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当场办结制,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桥梁,切实帮助文化企业解决资金紧张、融资难的问题。

  (十一)鼓励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和现代经营形式。在做好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企业登记注册服务的同时,鼓励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设计、网络文化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文化艺术经纪、艺术创作等新兴文化业态,优先支持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出娱乐、影视制作、动漫开发等一批主业突出的文化企业的发展。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连锁等现代经营形式,凡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可凭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批准文件和行政许可证明,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二)鼓励广告业加快发展。加大对广告功能作用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广告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积极作用,树立广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为广告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支持广告企业改革发展,鼓励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提升中小型广告企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我省广告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选择省内大型广告企业加强重点联系和指导,培育大型广告骨干企业。

  (十三)积极服务文化产业园区市场主体发展。按照培育一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的要求,鼓励社会资金和行业龙头企业组建文化产业园区,引导文化产业企业及配套企业入园开展经营活动,促进文化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合理分工。加强对重大重点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建立对接服务机制,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入园文化企业加快发展。

  (十四)积极支持发挥文化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发挥全省各级文化行业协会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服务和引导非公有制文化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文化企业与科技、旅游、体育、信息、物流、金融、建筑等相邻企业的对接和互动,促进市场主体融合发展,增加相关产业文化含量,延伸文化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四、加强文化产业市场主体监管

  (十五)大力营造文化产业市场主体诚信文明环境。在文化产业市场主体中积极开展“守法经营、诚信兴商”、“守合同、重信用”、创建“平安市(商)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等主题活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企业文化。

  (十六)积极推进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分类监管。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加强文化产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理,推进文化产业企业信息内联应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文化企业信用信息,助推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监管。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凡属于不良文化的企业名称申请,一律不予核准注册。

  (十八)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制作、生产、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清理非法和低俗不良广告,努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依法查处通过互联网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文化产品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网络交易环境。切实加强艺术品拍卖行为的监管,积极为拍卖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加强对拍卖艺术品行为的监管,建立拍卖事前备案、现场监督、事后跟踪制度,依法查处拍卖公司的违法行为,净化艺术品拍卖市场。

  (十九)依法查处文化市场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加大力度保护文化企业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文化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断加强对文化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努力维护诚信公平的文化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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